114年度司促字第30282號
債 權 人 達生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2人×500元=1000元)
㈡確認支票號碼AN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1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