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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38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0號 債 權 人 天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杰森、寅琥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利息自2024年9月1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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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