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3號
債 權 人 黃逢春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附表四張支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提示日應為
退票日)。
㈢提出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