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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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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3號
債  權  人  黃逢春  
債  務  人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本件4張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383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9月24日
1,000,000元
114年9月26日
AM0000000
002
114年9月24日
1,000,000元
114年9月26日
AM0000000
003
114年9月12日
500,000元
114年10月8日
AM0000000
004
114年8月28日
500,000元
114年10月8日
RD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