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債 權 人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吳志明即吳國男之繼承人
吳美珍即吳國男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