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5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健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健文前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9月26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8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44%機動計算之利息【現為9.15%】。
上開借款自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償還本金,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
(三)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
相對人簽名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陳健文對前開借款自114年08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
迄今債務人仍未依約繳款,誠屬
非是,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80,00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證據: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 三、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2022.07)影本乙份。 四、繳款明細查詢乙份。 五、利率變動表乙份。 六、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