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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劉古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劉古云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7月29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予相對人劉古云,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9.99%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相對人劉古云自114年8月29日起未依約履行今,計欠貸款本金181,9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限期催告繳款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7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923元
劉古云
自民國114年08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8日止
年息9.99%
001
新臺幣181923元
劉古云
自民國114年09月29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28日止
年息11.988%
001
新臺幣181923元
劉古云
自民國115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