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碧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