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852號
債 權 人 魏誓鋒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吳曉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支票號碼AP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24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㈢提出
相對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