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85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 債 權 人 鐘士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弘倫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如債務人為弘倫工程有限公司及陳福明,則 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並請具狀更正。 ㈡請於114年11月25日之補正狀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