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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林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桂蘭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5224元消費款、新臺幣492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74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8089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308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224元
林桂蘭
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
75224元
林桂蘭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