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951號
債 權 人 南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素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權人公司受有損害總額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伍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提出
違約金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
法律依據為何?
㈣確認債務人為陳素敏是否有誤?(因與旅遊
定型化契約立契約人莊錦豪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