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96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植晟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債務人僅植晟有限公司,別無其他應負擔債務之人,自無請求連帶之必要,債權人聲請
連帶給付部分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