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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6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債  務  人  植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郁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務人僅植晟有限公司,別無其他應負擔債務之人,自無請求連帶之必要,債權人聲請連帶給付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