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樂台鵬
債 務 人 張芳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8月2日屆滿,利率按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證一)。
㈡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2月2日屆滿,後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原借期續展至119年3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議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
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證二、證三、證四、證五)。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9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78,507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 2、歷史利率查詢。 3、個金授信總約定書。4、前置協商協議書。5.放款往來明細查詢。5.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