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債 權 人 林富源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院扣押薪資命令之扣
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
非扣押薪資之全部,且移轉範圍應依債權移轉比例,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
第三人黃得倫每月薪資數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