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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債  權  人  林富源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院扣押薪資命令之扣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扣押薪資之全部,且移轉範圍應依債權移轉比例,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第三人黃得倫每月薪資數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