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幼男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幼男原位於臺中市大里區新仁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