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勝榮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債務人究為「劉勝榮」或「徐維鑫」?(因狀附釋明資料均為徐維鑫)。
㈢若為劉勝榮,提出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若為徐維鑫,具狀更正
當事人、請求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