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慧玲
林慧明
林嵐琦
林大正
一、
債務人林慧明、林嵐琦、林大正應於
繼承洪莉娜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慧玲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林慧玲邀同案外人洪莉娜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9,22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二)洪莉娜於民國112年5月5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林慧明、林嵐琦、林慧玲、林大正並未
聲請拋棄繼承,故林慧明、林嵐琦、林慧玲、林大正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莉娜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洪莉娜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1144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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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