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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26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 債 權 人 鑫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泰來有限公司、張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澤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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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