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6號
債 權 人 鑫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泰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