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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廖聖明即鼎展工程行


債權聲請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工程款,並賠償損害賠償等費用,查,債權人所提之鼎展工程行商業登記抄本所示,鼎展工程行為獨資事業,與其負責人為一體,而其負責人為蕭烘鈺,與本件債權人廖聖明無涉是以本件自形式觀之,實際債權人應係蕭烘鈺即鼎展工程行,準此,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核屬當事人格,應以蕭烘鈺即鼎展工程行提出本件聲請,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