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貫銓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貫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小琴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
相對人貫銓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