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407號
債 權 人 景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新加坡商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