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427號
債 權 人 三角點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振忠即勝宸工程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寄存於債權人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