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
債 權 人 吳慶華
吳倍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利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憲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利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日期(含年月日)。
㈢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