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4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芳宇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