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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43號
債  權  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濬慈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究為「濬慈生命禮儀公司」或「濬慈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