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洪秋美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
參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②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貳佰零陸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③新臺幣壹拾參萬陸
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皆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五一五②二點五一五③二點四
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①②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③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