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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15號
債  權  人  金芸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彩甯(明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債務人為「王彩甯(明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陳報正確債務人,若為公司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等。  
    ㈣提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