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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30號
債  權  人  陳霈吉  

債權聲請債務人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廣場數位服務有限公司或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請求範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