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730號
債 權 人 陳霈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廣場數位服務有限公司或廣場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請求範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