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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甯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仁裕  



一、債務人甯埡有限公司、曾仁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區公益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藙錤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