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温楀媗即婕鋼金屬門窗實業社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宗慶為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林宗慶
非發票人亦非
背書人)
㈡確認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婕鋼金屬門窗實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