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温楀媗即婕鋼金屬門窗實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宗慶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林宗慶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林宗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㈡確認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婕鋼金屬門窗實業社」之記載
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對林宗慶有支票債權之釋明文件,亦未陳報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管轄權有無,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