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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3號
債  權  人  宋子恆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652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黃名締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敘明原因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396065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