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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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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4號
債  權  人  張家畇  



債權聲請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黃名締究為「債務人」或「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07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652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