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971號
債 權 人 林妍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進旺即彩韻宗教文創精品工藝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有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依所提出「114年8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已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