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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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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陳定康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