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杏珠
吳若君
一、
債務人吳若君、蕭杏珠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債務人吳若君於民國107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同 債務人蕭杏珠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357,072元整。
(二)
詎債務人吳若君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10,58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蕭杏珠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 權。
(三) 依借據第六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 4年2月1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轉 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六)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2 紙、利率表1紙、
戶籍謄本1紙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 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