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形象窗簾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債權人代為實際執行工程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無法使用該帳戶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