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薛庭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易賦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Eason Chiu為債務人邱易賦之釋明資料,並提出債務人邱易賦(住○○市○區○○○巷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