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1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美惠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