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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12號
債  權  人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抑或「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因所附證物報價單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㈡確認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