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112號
債 權 人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抑或「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因所附證物報價單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㈡確認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