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119號
債 權 人 林郎宗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玉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
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請確認是否對
背書人「張玉珊」請求?(因顯逾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