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慧娟
潘燕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潘慧娟於民國110年4月至11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潘燕山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2,350元整,詳如附表
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潘慧娟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燕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㈢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