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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18號
債  權  人  雅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蓁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對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富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為個別債權,各應繳納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聚合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發實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或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影本)。
    ㈢補正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紙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