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232號
債 權 人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明穎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臺中之
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李明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位載明姓名及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