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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林成森  

            黃碧玉  


一、債務人林成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成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碧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