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54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世豪
債 務 人 沈孟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⑴柒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⑵伍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參元、⑶肆佰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⑴借款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⑵借款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⑶借款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⑴百分之三點二一、⑵百分之五點四一、⑶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⑴借款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⑵借款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⑶借款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起至清償日止,⑴、⑵借款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⑶借款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