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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71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17號 債 權 人 宏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勇德即天河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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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