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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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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2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17號
債  權  人  宏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勇德即天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