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722號
債 權 人 沈連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慧敏、昶耀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峻毅為債務人抑或僅為昶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林峻毅為債務人,並請提出對林峻毅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4年5月31日」?如為「114年5月31日」,並請敘明理由。(台端所提支票之
退票日為114年6月2日,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註: